问题 | 急救车封存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按科室药品器具目录领取药品器械:科室抢救药品器具目录是急救车上所需放置器械和药品的标准文件,文件内容为物品的名称、数量。该文件由科室医师共同制定,主任核准,如果需对目录上的内容进行更改,必须先收回原有文件,发放更新后的文件,新文件需主任核准,签字后保存方能使用,护士长按目录要求领取药品器械基数。2、根据核准的目录登记药品、物品:急救车专管人员按要求登记药品名称、基数、有效期。(检查人,核对人,检查并确认时间)3、根据定置单物药定点放置:定置图由科护士根据抢救拿去物品的方便商讨,由护士长按照急救车管理要求设置,人人培训考核通过使用,并粘帖于急救车盖上。4、双人确认:由专管急救车护士确认药品、物品名称、有效期、基数、无破损、仪器通电试机无故障,护士长核查无误,方可封存。如果专管护士和护士长不在岗,由治疗班护士承担专管护士职责,主班代替护士长完成工作。 法律依据: 《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 救护车应有固定位置之担架或活动病床、急救箱、氧气、自动抽吸设备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调设备、警鸣器、红色闪光灯等配备。 前项急救箱之设备,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警鸣器之警号依内政部之规定。 第六条 救护车之车身应为白色,除车身两侧应漆绿色十字及单位名称,车身后部应漆核准字号 (如附图一、二) 外,不得为其他标识。 第七 条 依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设置救护车,应由设置单位填具申请书,报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市) 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经审查合于前二条规定者,发给证明文件。 救护车设置单位取得前项证明文件后,应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检验,核发特种车牌照,并得依法申请减免有关税捐。 公路监理机关依前项规定发给特种车牌照时,应副知原核准设置之卫生主管机关。 第八条 救护车执行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勤务,应配置救护人员二人。 前项救护人员,应由曾受紧急救护训练者担任,其训练时数及内容,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九条 救护车执行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勤务时,随车救护人员应填具救护纪录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与该医疗机构参考,一份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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