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 |
释义 |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1、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2、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一、国家秘密需要解除的情况 (一)自行解密。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二、解密的程序 为使应当解密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机关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解密审查工作,认为符台解密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承办人提出解密意见,提交本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核。 2,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提请解密的事项进行审核,对解密意见不准确的不予批准。 3,定密责任人在作出解除国家秘密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4,国家秘密经审核批准解除后,机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三、密级变更程序 1、本机关、本系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 2、变更密级的基本程序和确定密级的程序相同, 须经四个过程:①承办人(一般为原密级确定承办人) 提出变更密级的意见和理由;②定密责任人审核;③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④变更密级过程的文字记载。 3、变更密级后, 由承办人员在原载体上作出变更后的密级标志, 并及时通知有关必须知悉的人员。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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