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人持有并使用手签章或人名章,表示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具有与本人签字相同的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判断手签章由本人使用,且签字人本人因丧失意志能力而无法进行确认,也无法从其他证据中判断签字人本人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的话,则仅加盖手签章不足以代表签字人的真实意思,且签字文件不具备签字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