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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有孩子再生一个算二胎么
释义
    一、离婚了已经有一个孩子再生一个算二胎吗
    离婚了已经有一个孩子,再生一个属于二胎。生育是按照夫妻双方的总生育数来规定的,虽然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子女还是属于父母双方的子女,如果双方已经有一个共同子女的,再生一个就属于二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二、婚前男方有一两个孩子,女方婚前有一个孩子,再婚还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一个孩子:XXXX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XX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只有一个孩子的;XX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XX四)一方系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XX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后又怀孕的;XX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XX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XX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哪些情况下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继婚人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生育一个孩子吗?
    您这种情况下,再婚夫妻双方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是不能再生孩子了,否则会罚款。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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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