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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区县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释义
    重庆区县土地使用税调整标准及其作用
    重庆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新规将土地分为8个等级,对应税额不同,以调节土地利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此次调整取消了2007年的浮动区间,只保留了上限,可能导致主城用地成本增加。税款按年分两次征收,具体征收期为4月和10月。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实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面积计税的一种税赋。
    法律分析
    一、重庆区县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税种。自1988年重庆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来,该税种对调节土地利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重庆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明显不适应,尤其是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与毗邻城市的城区相比明显偏低——目前,重庆市主城区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至20元,而成都市中心城区年税额为6至30元,西安市城区为6至27元,贵阳市市区为4至25元。加上重庆市相邻区域、同等用途土地间存在税额差异,造成税负不均衡,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了适应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进一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新规将应税土地分为8等,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一等20元,二等16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五等8元,六等6元,七等4元,八等2元。而按照2007年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一等至八等土地的使用税分别为15元至20元,12元至16元,9元至12元,7.5元至10元,6元至8元,4.5元至6元,3元至4元,1.5元至2元。由此可见,此次新规取消了2007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浮动区间及下档,只保留了上限,意味着主城的用地成本或将因此增加。
    主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税额将分两次征收,上半年征收期为4月,下半年征收期为10月。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一等;北碚区、巴南区和大渡口区应税土地最高等级为二等;北部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和两江新区按其所处行政区域确定应税土地等级。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有着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的促进效用,为达到此类目的,重庆区县土地使用税经过多次调解,对城镇土地进行了等级分类,并等级的不同征收土地税,具体的征收标准如上。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是按年税分两次进行。
    二、土地使用税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结语
    重庆区县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税种。随着重庆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部分地区的土地使用税标准已不适应实际情况,存在税负不均衡的问题。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新规划将土地分为8个等级,并相应调整了税额。此次调整取消了浮动区间及下档,只保留了上限,可能会增加主城的用地成本。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年分两次进行。总体而言,土地使用税的调整旨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合理利用城镇土地,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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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