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分级评定标准 |
释义 | 对于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两部法律法规进行评定的,其具体评定标准请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赔偿标准是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的。对于属于工伤的情形,是需要以工伤等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的,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以其个人工资为基数。对于属于交通事故的情形,则是需要根据人体损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其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因为各地赔偿金标准不一。 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金额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责任划分的。但是一般情形下,是过错方承担全部或者是主要责任,其具体责任认定请以实际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 其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需要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其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各地的赔偿标准以及收费凭证的价款不同,因此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二、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器官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 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器官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感染而采取的器官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器官损伤中。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伤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 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治疗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1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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