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3.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4.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5.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6.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7.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8.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9.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10.设置于建筑物顶部(含裙楼)的商业广告设施;11.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12.已超过审批期限的;13.未进行安全检测或安全检测不合格的。 法律客观: 广告的定义在《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户外广告作为广告的一个种类有着其特定的含义,一般我们认为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气球等户外广告载体称为户外广告。由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载体,如广告牌,广告灯箱,液晶广告电视屏等等,但是诸如商场内部的广告或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不能为户外所目及的广告均不是户外广告。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仅仅能够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执法,不能对其他广告进行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