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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过劳死公司要怎么赔偿
释义
    一、过劳死算不算工伤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不少人呼吁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加大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过劳死的情况。因此目前过劳死认定为工伤需要考虑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劳动者发生过劳死,家属如何维权?
    首先,家属还是应该争取将劳动者的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即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过工伤保险,则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并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
    其次,若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时家属需要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了相应的定额,且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过长,已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工作时间等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二、我国关于过劳死的规定
    我国关于过劳死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只在有关文件中体现了对过劳死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精神。首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把48小时的这个时间限制放宽,则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就成为可能。其次,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伤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以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所体现的精神,过劳死也应当按照工伤死亡来处理。因而劳动者过劳死可以比照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处理。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就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创造了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是由于工作过度紧张造成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保险的待遇。
    但遗憾的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取代了上述《办法》,而新《条例》并没有关于过劳死法律问题的规定,有的只是前述的48小时的视为工伤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空白,并且是不应当被忽视的空白。
    三、员工过劳死公司要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因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的,会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工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丧葬费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6个月的工资计算。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赔偿。
    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仅对加班薪酬进行了规范,而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却未作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尚停留在经济层面,还未上升到生命安全的高度。超负荷劳动是过劳死的罪魁祸首,但用人单位却不用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因此,我们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之内,从而使过劳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协调劳资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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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