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规则 |
释义 |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解决争议事项。它是 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自主 决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向哪个仲裁机构提 请仲裁,由其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审理 仲裁纠纷的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交处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仲 裁,否则作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有权选择审理方式、 开庭形式等有 关的程序事项。仲裁独立原则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全过 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 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业务指导关 系。此外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员制度 的规定也都体现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员独立审理 和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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