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企业法人登记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符合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审核后可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享受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拓展延伸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主要包括对在福建省投资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设立、变更、注销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为。具体程序包括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审查和核准、颁发登记证书等。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规范和促进福建省境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便利和保障,推动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深入发展。 结语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登记。申请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企业将获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该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设立、变更、注销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行为,包括各类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该办法的实施,可以规范和促进福建省境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发展,推动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深入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三、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决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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