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越级访、到非接待场所信访、缠访、闹访,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信访事项已办理终结的,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上级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的情况下,不得在公共场所以静坐、滞留等形式扰乱公共秩序;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予受理,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重复登记、不得越级走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