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