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享有基于什么产生的人格权益 |
释义 |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权利分则中各种权利包括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二、婚姻自主权是属于人格权吗 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婚姻自主是保证个人在自己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主动选择自己的配偶,而不是被动的被人决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身权,其次是属于人身权里面的人格权,并且是一种特别人格权。 将这一权利划入正确的范畴中,就能够明确其本身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从而更有利于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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