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据我所知,为整合司法资源,加强部门联动,使案件及时准确在正规渠道得到依法处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复议案件移送,是指复议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而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一、移送的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二、移送的程序 (一)制作移送书面报告。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案件应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实所调查的事实并制作移送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受理时间、已经调查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等内容。 (二)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在移送书面报告制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移送书面报告报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移送报告后及时作出批准移送或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制作移送书面接收凭证,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将不予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对移送的行政案件,受移送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认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在移送书面接收凭证上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行政机关及有关当事人;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上级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的请示后,应当及时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