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合同中,视力丧失是否需要特别说明并列入保障范围?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合理? 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保险条款,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的种类、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等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重疾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其保障范围应当明确规定,能否覆盖视力丧失等疾病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若合同中未明确视力丧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并且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则不合理。 法律依据: 1. 《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保险的种类、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等内容。 2. 重疾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其保障范围应当明确规定,视力丧失等疾病是否在保障范围内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说明。 3. 若未在合同中明确视力丧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并且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则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