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真订立合同,成立地点为收件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当事人可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当用传真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若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则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该内容由 吕继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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