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驶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驶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情况下可要面临的法律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这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职务犯罪也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在职务犯罪当中具体又包括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这些罪名,这些现在都是由检察院侦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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