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实施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市、区属和中央、各省、市驻深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上述企业的现有职工(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和新增职工(含从市外调进的干部和固定工、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等)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企业和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企业员工的聘用原则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办法 (一)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合理配置劳动力的原则,对员工进行聘用。受聘员工具备的条件、聘用的办法,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具体确定。 (二)凡聘用上岗的员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或通过委托书委托代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以及相同职级的党群专职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办法进行聘任,采用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或董事长责任书的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原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内原则上按原合同执行。如企业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 (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定期、不定期,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形式,具体期限由企业与员工商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