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董事会或者是理事会行使的职权有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聘任和解聘校长;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