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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职权范围概述
释义
    这篇文章介绍了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和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以及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其中,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拥有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办学经费等职权,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而股东会拥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职权。
    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所拥有的职权包括: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给予处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股东会的职权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结语
    本文介绍了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和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以及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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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8: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