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 |
释义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应签订协议,不得损害学校发展和师生权益;现有学校可与继任者协商变更收益;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在6个月内变更,逾期将受到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需符合规定条件,变更需备案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变更应及时办理。 法律分析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拓展延伸 民办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引发举办者变更 近期,随着民办学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一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发生了变更。这一变化源于对民办学校运营和管理的改革,旨在提升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新的管理体制下,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成为了常态,旨在引入更具实力和经验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来负责学校的运营。这种变更可能涉及举办者的更替、股权转让或合作伙伴关系的调整等。通过这一调整,民办学校将能够更好地适应教育市场的需求,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为学生和家长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机会。 结语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为了推动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确保学校的持续发展。变更过程中,必须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损害学校的财产和师生权益。对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变更,可以根据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对于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举办者,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将受到责令变更的处罚。举办者变更需符合法定条件,审批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这一调整旨在引入更有实力和经验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为学生和家长创造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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