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代持股份是合法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只要没有发生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将其认定为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时候,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答予以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