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中的证据要交原件吗 |
释义 | 劳动仲裁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法律规定有些证据必须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①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负以下举证责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没有劳动合同怎样认定具有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外,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入职意向书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这个也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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