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恋爱同居时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为共同共有,双方各占50%。如果没有约定共有方式,且没有家庭关系,则按份共有。如果未约定份额,则按出资额计算。 法律分析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各占有房屋50%的权益。如果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按照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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