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休完产假可以继续请假吗 |
释义 | 产假休完后是可以继续请假的,一般在产假结束后,可以休九个月的哺乳假,但哺乳假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可以先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以及哺乳室等设施。 一、产假15天算周末吗 包括周末,陪产假都是指自然日,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陪产假有15天,是指男性在与自己依法结婚的妻子休产假期间可以享有的15天陪产假。这个陪产假包括双休日,但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2、产假的分类,必须享受的休假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二、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二、六个月哺乳假是全休吗 六个月哺乳假不是全休。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也就是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三、产假休完了该怎么请假? 产假休完后,再请假算哺乳假。在产假之后,还有哺乳假,如果公司同意或者可以出具相关的医院证明,则是可以继续请假的。我国目前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可以增加15天产假;各地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有对晚育及独生子女的产假优惠政策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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