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不批一个小时哺乳假的是不合法的。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1、首先劳动法规定哺乳期不能降低女性的工资待遇。女性在哺乳期间可以享有哺乳之前的劳动待遇; 2、哺乳假期间,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是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也需要等待哺乳假期结束之后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 3、女性每个班次可以享有两次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规定以30分钟为一次,可以一次性使用一小时,并且哺乳的女性在往返的路上耽误的时间应该算作劳动时间。一次性生育多个宝宝的女性,每多哺育一个孩子,多给半个小时哺乳时间; 4、如果女性正在哺育一周岁之内的宝宝,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三级劳动强度之上的劳动,不能安排哺乳期不能坐的事情,不能延长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夜班。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此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