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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商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商案件进行调查,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派出工商所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
    商标行政诉讼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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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7: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