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商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商案件进行调查,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派出工商所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 商标行政诉讼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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