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你好,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