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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释义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权:
    (一)级别管辖权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等级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合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重大涉外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一般地区管辖。根据行政诉讼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的案件管辖称为一般地区管辖,有时也称为一般地区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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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