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一般职能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各区县司法局由设有区县的市级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业务办理。司法局的职责范围为: (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十一)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三)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司法所条例》 第七条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长。司法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旗)司法局提出建议,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司法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二)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三)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 (六)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协调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 (八)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九)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十)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县(市、区、旗)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