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但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没有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没有管辖权,程序上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经开庭审理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判决;二是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现没有管辖权,肯定不能继续审理,应当书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送相关检察机关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三是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