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累计积分达十二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 2 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 3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4 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 5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6 造成交通事故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7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