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
释义 | 解除同居关系一般自行单方做出解除的表示即可。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为事实婚姻,解除关系需按普通婚姻关系,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离婚,或直接起诉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一、结婚没登记怎么离婚 结婚没登记就没有形成有效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的问题,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以先去民政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拿到结婚证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二、有孩子但是没有结婚证该怎么离婚 当事人没有结婚证,也就没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使有孩子也不存在离婚的问题。除非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结婚证但有孩子,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可以先去办理结婚证再由双方采取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三、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与联系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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