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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法律和政策规范网购行为
释义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 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五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行为,明确责任,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一是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应当主持公正,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故意使调解结果有利于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调解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参与调解,要求人民调解员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只有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才能建立一个化解民间纠纷的平台,才能为当事人所自愿接受,做到案结事了。如果人民调解员不能做到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就违背了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会使人民调解失去公信力。因此,人民调解员必须努力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在调解的过程中不掺杂个人的利益考虑。这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不得侮辱当事人。人民调解是通过文明手段化解民间纠纷的方式,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任何不文明的行为都应当予以禁止。既不能以语言羞辱当事人,也不能以行为羞辱当事人,对当事人人格或者名誉造成损害。人民调解员应当起到表率作用,在杜绝当事人不文明行为的同时,也要身体力行。要将化解纠纷、息事宁人作为工作的目标,无论当事人的情绪和态度如何,人民调解员都应当保持理性、耐心疏导,为当事人作出表率。即使当事人确有不当言行,存在不文明行为,人民调解员也不能侮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应当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疏导,以理解和包容来感化当事人。这样做,不仅能够较好地解决纠纷,而且能够树立人民调解员良好形象,树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三是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人民调解员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也不得接受当事人主动给予的财物。人民调解员的家属或者其他人替人民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给予的财物,且人民调解员知晓后表示接受或者未主动返还的情形也属于人民调解员“收受财物”的行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向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借助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知晓的信息而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只要人民调解员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无论其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偏袒一方当事人,均构成本条禁止的行为。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廉洁,面对财物的诱惑,严格自律,不辜负群众的信任,依法公正地调解纠纷,树立人民调解员的良好形象。四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秘密,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特别是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时候,往往会接触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是出于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在调解过程中,无论当事人是否声明相关事实属于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均不能对外泄露,否则即属于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在我国,商业秘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的纠纷主体也由自然人拓展到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能够接触到一些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员有保守这些秘密的法定义务。
    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什么行为规范
    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二是不得侮辱当事人。三是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动物饲养人的行为规范是什么
    宠物饲养人行为规范:(一)遛狗者必须自觉清除自家的狗粪,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主人带宠物狗外出时要随身携带卫生清洁工具诸如塑料袋等物,以便随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并用卫生纸把地砖或路面擦干净。(二)规定时间才可以在室外拴遛,其它时间只能在室内圈养。(三)禁止居民在小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四)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狗、烈性狗严格控制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五)在没有主人牵领的情况下,不得让狗独自出户。(六)宠物主人看管好自家宠物,不允许吠叫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不允许狗追逐乱叫扰乱公共秩序,不允许进入公共绿地践踏草坪等。(七)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八)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在派出所登记备案,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是怎么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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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