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行为构成软件侵权 |
释义 |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 (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一、软件侵权能两人一起实施吗 可以。 在实践中,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着共同侵权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此种共同侵权行为一般比较容易认定,只要行为人均实施了该行为即可以认定。 对行为人并没有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实施了向侵权行为人进行侵权活动提供设备、场所或解密软件,或者为侵权复制品提供仓储、运输条件等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侵权?我们认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在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故意或过失。 其构成的要件有两个,一是行为人的过错是共同的,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在整个侵权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何。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如果这个要件具备,各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虽然各不相同,也同样构成共同侵权。两个要件如果缺乏一个,不构成共同的侵权,或者是不构成任何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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