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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独三可以提管辖异议吗
释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此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则有权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这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若是选择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一、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二、管辖异议权成立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原告提出须符合:
    (1)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
    (2)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的
    4、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
    5、管辖权异议理由的合法存在是管辖权异议的实质条件
    三、为了妥善解决管辖争议,须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管辖恒定原则。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过答辩期即丧失异议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的此种裁定,允许上诉。
    3、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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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