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苏州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1、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 2、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提取人员职工、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所需材料有: 1、新房提取所需材料; 2、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