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福州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 1、购房合同原件; 2、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的申报材料同“购买二手房”一致。 二、购买二手房的(含拍卖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的申报材料同“购买二手房”一致; 5、如所拆迁的住房为祖产的,需提供所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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