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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国地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方法不包?
释义
    商业秘密中并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权利人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该项信息采取放任其公开的态度,则说明公司自己就不认为这是一项商业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护。
    (一)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2)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4)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
    (二)一般情况下,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3、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经营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6、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就可以表明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软件开发商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这种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属于该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开发商只要控制了解密软件,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保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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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3:4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