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申请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3)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5)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2、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3、批准,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