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力行业主观上本身就属于一个特殊产业,或者是一个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行业。由于其自身的优势,随意的利用当前市场提供的便利条件,可能会造成供电企业的独买和发电企业的多卖,供电企业的垄断式销售和消费者的多买,以及一些燃料能源供应商和发电企业联合起来在市场中保持支配地位,导致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权和公平权都难以确保,进而形成不公平、不公正、不和谐的局面,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监管不足。政府在这些领域的监管不足直接导致了企业进入出现壁垒,一些国有发电企业由于其垄断地位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未能从根本上调整当前国有企业垄断地位。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煤炭企业依据生产许可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电力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协商定价,签订内容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煤电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在矿点、电厂以及供货渠道等方面保持相对稳定。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鼓励直购直销,减少中间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