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曼联和皇马在中国已经被注册成功。国内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周某在2007年提出注册申请“鑫曼联”商标,使用在职业介绍所、会计、寻找赞助等第35类服务上。2010年11月20日注册成功。 面对“鑫曼联”的出现,英国曼彻斯特公司对这枚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周某系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商标局、商评委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 英国曼彻斯特公司不服判决,同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次诉讼中,英国曼彻斯特公司搜集了周某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及“曼联”“皇马”“奥巴马”等10余件商标作为证据提交。 商评委与周某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周某申请注册包括“鑫曼联”“曼联”“皇马”“奥巴马”等在内的10余件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法智律师小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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