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公私双方应当对企业的实有财产进行估价,并将企业的债权债务加以清理,以确定公私双方的股份。对于企业财产的估价,公私双方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酌财产的实际尚可使用的年限和对于企业生产作用的大小,协商进行。 企业财产的估价,应当有职工的代表参加;在必要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机关派人指导。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