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86条的规定如下: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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