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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1209条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如下:
    1、对该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因机动车保有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而受影响,还是由保险人首先在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支付保险金;
    2、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该处的“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且该“相应”的责任,应属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法律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综上所述,借车需谨慎,不要碍于情面,盲目出借车辆。机动车辆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车主应始终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如确需出借,也应在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的情况下,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以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不能将车辆出借给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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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