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包括: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是主体,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来源可以是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应平等协商,重大财产问题需得到双方同意。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4、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不少家庭在离婚的时候才会去关注具体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属于自己、或者是对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实际上,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偶必要去关注的,这是由于不管是结婚期间,还是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都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重大财产问题上需取得一致意见。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时,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都是必要的,因为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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