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的入境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7+7”“2+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核酸检测后,在入境地集中隔离7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在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第5天),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居家隔离7天,并于隔离期满14天后自愿自费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一、居家隔离人员管控管理办法 1、根据实际情况对隔离户实行贴封条、设置提醒标志等措施,确保隔离期间整户不得外出。 2、落实被隔离人员单人单间居住。 3、落实“一对一”、“人盯人”措施,确保每一户都有人管控。 4、有管理台账,做到每人一表,每个社区、小区一册,详细登记隔离人员基本信息、随访记录,随访人、管护人名单。 5、确保每天两次随访、测量体温,关注身体、心理状况。 6、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迅速转运就诊。 二、疫情隔离人员管理规定 1、严格按照隔离方案安排复工人员入住,一人一间。 2、隔离人员必须员配公司,落实管理措施,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对不服从管理者劝退离场,无故寻衅滋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隔离区人员严禁随意走动,严禁相互接触,隔离期14天。 4、隔离人全程佩戴防护口罩.原则上禁止出隔离区,如确需出隔离区必须得公司领导同意。 5、隔离区人员做好自己防护同时,必须每天对所居住场所进行卫生消杀,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做好消杀记录。 6、隔离人员洗漱如厕到指定位置,严禁到公共区域。 三、隔离措施 1、隔离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采取隔离治疗。 2、指定场所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