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戴嘴套在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是违法行为,遛狗不牵绳、未办理狗证在任何地方都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伤,需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里面如果是宠物主动的行凶,伤害他人就要承担责任,而如果有人主动的挑衅或者伤害宠物而造成自身损伤的,管理者可以免于或者降低责任! 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正式施行! 该法中第30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这也就是说,遛狗牵绳,不再是简单的道德约束,而是成了一条明确的法律条例!而遛狗不牵绳,将是一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惩治!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