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殡仪馆死亡证明不会拿走。 开死亡证明需要带的证件有: 1、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当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的,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3、如果死者直接在医院去世,可以直接带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去办理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办理如下: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证明; 2、不是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到当地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公民死亡,可去居委会、卫生所、医院出具证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的用途如下: 1、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申请或灵骨塔购买; 3、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除户; 4、病故本人有劳保,领取葬津贴; 5、病故本人有农保,领取丧葬津贴; 6、病故本人有公保,受益人可申请36个月死亡给付; 7、病故本人有商业保险,依所买契约理赔; 8、病故本人有福保,需向户籍所在地公所办理; 9、领取荣-民退辅丧葬补助费; 10、定期存款除户后,解约提款; 11、不动产过户转移与缴交遗产税办理。 综合上述,死亡证明可以带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