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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干部,如何处理?
释义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主旨是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对违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纪律的干部进行相应处分。轻微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或记过,情节较重者可给予记大过或降职,情节严重者可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等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违规行为包括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规定,以及违反议事规则、拒不执行决定、违反组织纪律等。
    法律分析
    1、是党员的干部,要按党员纪律规定进行处分。
    2、违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纪律的,或者违犯行政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职查看,降职、降薪,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国家、社会、民众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依法惩处。
    具体举例如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2)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5)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2)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3)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4)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结语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纪党规进行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纪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职查看、降职、降薪、撤职、开除公职等。对于给国家、社会、民众造成重大损失、情节极其严重且影响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具体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情节决定具体处理。这样才能维护公正、廉洁的行政环境,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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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8:14